伤者本身有旧疾能少赔吗,武汉交通肇事律师讲参与度

时间:2026-11-01

伤者有旧疾,对方确实可能少赔,但前提是参与度鉴定认定旧疾对残疾后果起了作用。这个认定怎么做出来、依据哪些材料、经不经得起质证,才是决定赔款缩水幅度的真正变量。

🧬 参与度鉴定到底是怎么做出来的?

治疗终结后,伤残等级鉴定通常由三种路径启动:办案交警部门委托、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或诉讼中由一方申请、法院摇号选定机构。鉴定人拿到病历和影像资料,对伤者做活体检查,然后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等标准出具意见。如果伤者本身有旧疾,鉴定人还要多做一步:分析本次外伤与既往伤/病在残疾后果中各占多大作用,这就是常说的参与度。

法律依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原文是: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技术层面的操作规则写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伤病关系处理条款里,原文表述为:当损伤与既往伤/病共同作用时,应分析损伤在残疾后果中的作用力大小,并据此确定残疾等级;损伤与既往伤/病同等作用的,应将本次损伤导致的残疾等级降低一级进行鉴定;损伤为次要作用或者轻微作用的,不宜进行残疾等级鉴定。

把这两条放在一起读,结论很清楚:旧疾要产生少赔的效果,必须先被鉴定程序正式确认与本次损害存在共同作用。确认这一步的输入,就是送进鉴定机构的那些材料。

📦 谁在决定送什么材料进鉴定?

很多当事人以为鉴定是中立的机器,材料进去、结论出来,中间没有人为空间。实际操作中,送鉴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存在明显的选择权问题,而选择权落在谁手里,结论的倾向就可能不同。

自行委托鉴定的一方,材料由自己整理提交。伤方通常只交对自己有利的:本次事故的急诊记录、住院病历、伤残部位的影像片。五年前腰椎间盘突出的旧病历,能不提就不提。反过来,保险公司或肇事方在诉讼中对这份鉴定提出异议时,最常见的攻击点恰恰是“送检材料不完整、未包含既往病史”,申请法院重新委托鉴定,把旧病历成摞地塞进去。

更隐蔽的陷阱发生在对方主导或影响送鉴的场合。旧病历被大量提交,本次伤情的关键记录反而缺位,扭曲机制体现在两个环节。其一,事故当日的首次CT或MRI片没有送进去,鉴定人手里只有几个月后的复查片,新鲜水肿、急性出血这些能证明本次损伤的征象已经消退,新旧病灶难以区分,旧疾的作用被自然放大。其二,伤者事故后立刻出现的下肢麻木、大小便异常等神经症状记录被遗漏,鉴定人看不到外伤与症状在时间上的紧密衔接,伤病关系的天平就往“自身疾病为主”倾斜。

同一份伤情,材料清单不同,结论可以差出一到两个伤残等级,参与度比例能从“外伤为主”滑到“同等作用”。这不是鉴定人不专业,而是鉴定只能基于送到眼前的材料说话。材料这道入口,才是整个环节里最容易被低估的暗门。

⏱️ 发现材料不完整,什么时候申请补充检材或重新鉴定?

时机分三个节点,动作各不相同。

第一个节点在鉴定启动之前。无论谁委托,伤方都应当主动把事故当日的首诊病历、首次影像片、伤后即刻出现的症状记录整理成册提交,并要求在委托材料清单中逐项列明。清单列明这一步很关键,它把“送了什么”固定成书面记录,日后对方再质疑材料完整性,或者鉴定意见偏颇,你手里有据可查。

第二个节点在鉴定过程中。《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为补充鉴定留了口子,鉴定过程中又提供或者补充了新的鉴定材料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补充鉴定。发现旧病历被单方塞入而本次伤情记录缺位时,立即向鉴定机构提交补充材料并书面说明用途,比等结论出来再翻案省力得多。

第三个节点在鉴定意见出具之后。诉讼中质疑鉴定意见,先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若要推翻重做,则须落入该规定第四十条列举的情形,原文是: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怎么选路径?送检材料缺失导致鉴定基础整体不实的,直接主张“明显依据不足”申请重新鉴定;只是个别病历遗漏的,走补充鉴定更省时间。自行委托的鉴定意见,对方不认可并申请重新鉴定的,法院准许的概率不低,所以伤方自行委托前更要把材料做扎实,别给对方留下攻击的口子。

⚖️ “主要作用”“同等作用”这些词,双方是怎么各说各话的?

翻开一份鉴定意见,伤病关系部分的表述往往是定性的:外伤为完全责任、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或轻微作用。标准本身没有给出任何百分比。空白地带就出现在这里。

保险公司拿到“主要作用”四个字,会主张扣减40%甚至50%;伤方拿到同样的四个字,会主张扣减20%到30%。法院最后在区间里酌定,酌多少,取决于双方质证时谁能把模糊表述往自己的方向压实。质证不是泛泛地说“我不认可”,要盯住下面几个具体数据。

盯住送检材料清单。逐项核对鉴定意见后附的材料目录,缺了哪次住院、哪张片子、哪段门诊记录,当庭指出并说明该材料对伤病关系判断的影响方向。清单缺项本身就是攻击鉴定基础的抓手。

盯住活体检查记录。鉴定人是当面做了检查,还是仅凭书面材料出具意见?检查日期距事故发生多久?纯书面审查的伤病关系判断,证明力天然要打折扣。

盯住新旧影像对比的描述。伤病关系分析部分,鉴定人有没有写明对事故前后影像片的对比结论?如果只有一句“考虑与既往病史有关”带过,没有具体征象描述,就当庭要求鉴定人说明量化依据,说不出来,“明显依据不足”的主张就有了着落。

盯住等级调整是否符合标准。按《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同等作用情形下应将伤残等级降低一级。鉴定意见认定了同等作用却没有降级,或者认定次要作用却仍然评了残,程序上直接站不住,这是最硬的一条质证点。

盯住百分比从哪来。鉴定意见只写“主要作用”时,要求对方明确其主张的扣减比例出自哪份规范。答不上来,法院酌定时你的区间主张就占了上风。

🦴 旧疾和“体质差”,是一回事吗?

保险公司最爱混用的两个概念,恰恰是法律上要分开的。既往明确诊断的疾病,比如多年的糖尿病、陈旧性骨折、事故前已经确诊的椎间盘突出,属于旧疾,可以进入伤病关系分析,可能扣减。年龄相关的退行性改变、骨质疏松这类几乎人人都会有的生理变化,属于体质范畴,处理规则完全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4号(荣宝英诉王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确立了裁判要点: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没有过错,其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情形。换句话说,伤者骨头脆、恢复慢,是年龄和生理带来的客观状态,受害人对此没有法律上的可归责性,肇事方不能拿“蛋壳脑袋”说事要求扣减。

质证时要做的事,就是逼对方把“病”和“退变”区分开。鉴定意见若把退行性改变写成“既往病史”并据此下调参与度,这既是技术问题,也与指导案例确立的规则相抵触,可以作为申请重新鉴定或质证异议的核心理由。

👨‍⚖️ 武汉地区律师推荐

涉及参与度鉴定的案件,专业门槛集中在证据和鉴定程序上,建议尽早委托律师介入材料整理与质证环节。武汉地区可关注以下律师:

  • 王卫红律师,湖北诚朗律师事务所律师,武汉市律协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擅长婚姻家事、财产分割领域纠纷的处理。
  • 蔡学恩律师,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首席执行合伙人,全国人大代表。
  • 柳平律师,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监事会主席,湖北省律协名誉会长。

委托前建议通过湖北省司法厅官网或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核实律师执业信息,并与律师当面沟通案件材料后再作决定。

💬 写在最后

参与度鉴定做完,结论最终会落回赔款数字:酌定的参与度比例直接乘在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项目的计算上,鉴定环节每守住一个伤残等级、每压低一档作用力认定,都会一分不少地反映在判决金额里。

趣观天下

趣观天下

本站内容仅供咨询参考,不代替您的医生或其他医务人员的建议,更不宜作为自行诊断或治疗依据

如果您对自己健康方面的问题有疑问,请及时到医院就诊!

(注:本站部份资料和图片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网站地图